湖南:明年起政府投資的居住、公共建筑,必須采用裝配式!發表時間:2018-11-21 10:57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郴州市房產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7〕28號)文件精神,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至2020年,全省市州中心城市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達到30%以上,其中: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中心城市達到50%以上”目標任務,積極穩妥推進我省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中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本級新建建筑項目時,下列項目宜采用裝配式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公寓樓、集體宿舍、獨棟住宅等。 2.公共建筑:包括辦公、教學、醫院、賓館、寫字樓等以及適合鋼結構的大跨度公共建筑。 3.工業建筑:包括標準廠房和倉庫等。 4.適合于工廠預制的城市地鐵管片、地下綜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橋梁和園林綠化的輔助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 政府投資的上述項目應采用裝配式建筑。各地可根據省人民政府明確的目標任務,具體確定其他投資主體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區域范圍和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二、各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單位應積極參與全省裝配式建筑全產業鏈BIM智造平臺各子平臺的研發建設和推廣應用,逐步實現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模數化、構件通用化、生產數控化、管理信息化、運維智能化。 三、裝配式建筑設計應嚴格執行《湖南省裝配式混凝土結構住宅統一模數標準》(DBJ43/T 331-2017)和《湖南省綠色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43/T 332-2018)等相關標準及規范。在工程設計中應采用建筑、結構、機電、裝修一體化集成設計,并逐步推廣應用BIM正向設計軟件,進一步提高設計的質量和效率。 四、設計單位在新建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中應明確裝配式建筑的實施面積、結構類型、預制構件種類、技術體系、裝配率、關鍵節點連接、新技術論證等。 鼓勵非裝配式建筑項目(主要指居住和公共建筑)在設計中采用部分PC構件,如預制樓梯板、預制疊合樓板、預制內隔墻等。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新建裝配式建筑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納入審查范圍。施工圖審查機構要配備裝配式建筑審圖專家,在裝配式建筑施工圖審查時,將裝配式建筑結構體系、裝配率及計算書等內容一并納入審查內容。 六、對裝配式建筑項目除應進行常規的建筑、結構、機電、裝修等專業施工圖審查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自行組織裝配式構件工藝圖審查,并對結果負責。 七、裝配式建筑項目應采用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設計—施工(D—B)總承包等工程總承包模式。具有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和經驗的企業(指設計、施工企業或組成聯合體),可以承接EPC工程總承包、D—B工程總承包項目。 八、裝配式建筑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除按國家及省市相關文件規定設置資格條件外,還可根據裝配式項目具體情況增加類似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或裝配式建筑工程業績或構件及部品部件的生產能力等作為資格審查條件。 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預制構件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明確預制構件監管機構、人員及其職責,切實落實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構件首件驗收制度和施工現場首層構件拼裝驗收及可視化培訓交底制度。將質量監督抽檢工作前移,可采取進場抽檢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工廠生產環節涉及的質量基礎保證條件、建筑原材料和部品構件的延伸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單位加強對裝配式建筑生產及施工管理、關鍵工序操作質量管理、監理及從業人員的培訓。 進一步完善PC構件駐廠監理制度,明確建設項目監理單位駐廠監理的職責,加強進廠建筑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部品構件見證取樣送檢和構件出廠質量的管控,原材料的質量檢驗檢測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實施全程信息化監控管理。 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收集裝配式建筑工藝和措施的各項施工消耗信息,測算有關費用,并在此基礎上制定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及計價規程,定期發布裝配式建筑預制部品構件市場參考價格。未發布價格信息的預制部品構件的價格,建設相關單位可通過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 十一、優先推薦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推薦裝配式建筑項目參與省級、國家級獎項和綠色建筑的申報。 十二、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建的裝配式商品房項目,基礎工程完成正負零及以上標準,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可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預售許可證。 十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已明確采用或自愿采用裝配式建筑且享受了裝配式建筑相關優惠政策,但未按相關要求實施的違約建設行為納入建筑行業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十四、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裝配式建筑項目管理,可依托省裝配式建筑專家庫為本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項目提供咨詢服務,及時解決設計、生產、安裝、施工中的疑難問題。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1月19日 |